我公司是生产肉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报废一批包装原材料,不含税价60000元,用作进项税转出吧?还有一批发出商品,因天气太热账袋按销售价算30000元,是不是应该作销项税?这两种财产损失会计上应如何处理,需要上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吗?
1。你问的第一个问题,是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是需用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存货毁损 70200
贷:原材料(或包装材料)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200
该财产损失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审批范围,需要报送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不是报税务机关备案。
你公司可以在发生时或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注意:在报批的时候应将转出的进项税额作为损失一同报批准。
2。你问的第二个问题,由于你描述的不太清楚。
不知道,你公司是否已经开具发票。
如果已经开具发票,就麻烦了。因为你公司的情况属于委托代销商品,不符合收入及销项税额的确认条件。
销项税额的确认条件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因此,你公司不需要确认销项税额。
如果已经开具发票,请及时收回作废。
由于该原因,造成的损失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审批范围,你需要比照上面回答财产损失的审批。
同时,必须将该商品中材料成本中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具体一般应根据企业材料成本暂总成本的比例直接乘以17%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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