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值得讨论的关于“离婚协议”问题,请大家表达高见,谢谢 我跟老婆结婚一年,由于性格不合,感情基础差,经常吵架甚至打架,在最厉害的一次吵打过后,老婆执意要离婚,我和我父亲劝不离,她说不离也行,但要写下一份协议,说明如果以后发生离婚,我必须同意把我的婚前个人财产(房子,钱财,家电等)分一半分给她。不写就离婚。我还是不想离婚,无奈之下就写了,父亲还做了证明人。现在我和老婆又发生了重大矛盾,双方都无过错,只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了。她现在对我恨之入骨,铁了心的要离婚,我则想反悔该协议。我咨询了法院的人,他们认为这协议有效,我起诉离婚会非常不利。可我觉得是受了胁迫的,不写她就会离婚,我为了不离婚不得已情况下才写的,只是口说无凭,不知法院怎么来认定。
我认为它首先不应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说明双方自愿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我的字据中并没有同意离婚的说明。离婚协议应当以双方协议离婚的意思表示为前提的。对否?
如果诉至法院,对方很可能用以下三个法条来主张权利,那么我如下的对抗理由是否有法可依呢?
一、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说我写的字据是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话,那么按条文,这里所说的约定,我认为只是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归自己或者(部分)归共同所有,而并不包括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对方。另外,我们约定如果发生离婚,才会分一半给她,那么离不离婚从当时来看并不确定,也就并未明确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所以应当是属于约定不明确,那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18条的规定,也就还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您认为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这个司法解释的开头一段话这样写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由此可见,本解释只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包括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对方就不能适用此解释来主张权利,您认为呢?
三、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主要指两种协议有法律约束力,一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前面我说过,我这个不属于离婚协议,所以应该排除。二是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我写的字据很像是这种协议,但是,财产分割的定义是什么?根据法理,财产分割应当是针对当事人共同的财产分割,而对个人财产则谈不上分割,那么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就应该只限于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分割,所以本解释第8条只限于处理共同财产,您认为呢?)
那么,我觉得这份字据应该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为宜。字数有限法理我不多说了,简单说就是我同意把我的婚前个人财产的一半送给老婆,但不是现在,而是说如果以后发生离婚的情况下才给,不离婚就还是我的财产。字据是附了条件的,“离婚”这个条件不成就,它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在离婚之前,我仍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我觉得这个解释最适合,您认为呢?
请律师朋友或者法律达人对我的问题逐一对应的分析一下,我这几点理由是否站的住脚。
您好,鉴于您的问题相互错综复杂,就不按照您的顺序进行回答。根据您的描述,结合实务操作从以下几个方面回答您的问题。 首先,您要明白您与妻子签订的协议并不是“离婚协议”,而是有关离婚的“协议”。 具体的来说“婚前财产约定”更为贴切。因此,该协议的内容并不受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调整。 其次,该协议是有效的。该协议绝不是赠与合同,而是双方的负有赠与条件的婚内财产协议。也就是说您不可能通过自身的意志撤销该协议。 就您的婚内财产如何分配就不在此赘述。以下就诉讼中对方的诉讼手段跟您简单说一下,想必您就可以明白了。 “对方起诉离婚,在财产分配上会提出‘将您婚前财产的一半分...全部
您好,鉴于您的问题相互错综复杂,就不按照您的顺序进行回答。根据您的描述,结合实务操作从以下几个方面回答您的问题。 首先,您要明白您与妻子签订的协议并不是“离婚协议”,而是有关离婚的“协议”。
具体的来说“婚前财产约定”更为贴切。因此,该协议的内容并不受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调整。 其次,该协议是有效的。该协议绝不是赠与合同,而是双方的负有赠与条件的婚内财产协议。也就是说您不可能通过自身的意志撤销该协议。
就您的婚内财产如何分配就不在此赘述。以下就诉讼中对方的诉讼手段跟您简单说一下,想必您就可以明白了。 “对方起诉离婚,在财产分配上会提出‘将您婚前财产的一半分给女方’的要求。理论依据就是您与其签订的协议。
就根本上来讲这是两个不同的诉讼。一个是:离婚,分割婚内财产;另一个是:按照约定将您婚前财产的一半分给女方。由于两个诉讼的当事人以及标的具有统一性,所以由法院合并审理。”这样说您是否能够清晰一些呢? 最后,该协议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关键看该协议是如何约定的。
如果明显带有不平等色彩或约定不明,该诉讼还有挽回余地。当然,如果该协议全部都在您的手中,销毁不谓是最好的方法。 如果您能够提供更为详尽的信息或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通过离线留言方式(我名字旁边的)留下您的网络联系方式我会尽快与您联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