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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11:37:59
过高的体温或持久的发热均会给机体造成损害甚至危及生 命,故对临床发热患者,在尽快明确诊断,积极釆取对因治疗的 同时,可根据下述适应证及时果断地选用适当的解热药。(1)急症发热过高(≥40°C)危及性命,如小儿高热惊厥 和重症中暑等。 (2)持续高热(39°C以上)危害心、肺、脑功能,或对高热 不能耐受的病例,如心肌梗死或心肌劳损...[展开]
过高的体温或持久的发热均会给机体造成损害甚至危及生 命,故对临床发热患者,在尽快明确诊断,积极釆取对因治疗的 同时,可根据下述适应证及时果断地选用适当的解热药。(1)急症发热过高(≥40°C)危及性命,如小儿高热惊厥 和重症中暑等。
(2)持续高热(39°C以上)危害心、肺、脑功能,或对高热 不能耐受的病例,如心肌梗死或心肌劳损患者会因发热而加重心 肌负荷;各类心脏病患者和老人高热均可导致心力衰竭。 (3)热度虽不甚高,但伴有明显头痛、肌肉酸痛、失眠,甚 至意识障碍等,严重影响患者休息及疾病恢复。
(4)妊娠期女性发热釆用非药物方法未能及时遏制,可能危 及哺乳期女性或胎儿者。(5)某些有确定病因但未能满意控制的长期发热,如急性血 吸虫病、丝虫病、伤寒、布鲁杆菌病等以及某些恶性肿瘤引起的 发热等。
一般说,非感染性疾病或感染已被控制,患者如果热度不高 (在38°C以下),只要注意合理休息,补充足够的营养物质、水 分和维生素,就可能有效地促使体温恢复正常。只有当热度较高(在 39°C以上),或者发热时间太长,且采取其他适当措施未能退热时,才有必要服用解热药。
由于解热药仅是解除过高的体温对人体生 理功能的损害,故感染性疾病必须配合抗感染治疗以遏制病原。 当为了改善生命指征对未明原因的过高热采取紧急退热的同时, 必须抓紧诊断以对因治疗。
选用解热药还应充分考虑患者年龄体 质等个体差异和过敏史以及各类药物的禁忌证。高热状态应用退 热药务必控制药物剂量(宜小剂量)和给药次数(收效即停药), 并注意补充液体,谨防出汗过多脱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