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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帮帮我

我在一家房产公司工作,因公司内部可购房很优惠,于是参加了公司内部购房的排号活动,很高兴抽到了7号,做为第七个选房人,于是我和公司其它人一样将打算自己把号卖了,经售楼部顾问帮我卖号,谈好一共是5000,但我得知售楼小姐卖得10000元,于是到选房那天,买我号的人选了一套最大的房子,应公司要求缴纳房子诚意金20000元,于是让买我号的人缴,但他钱没带够,于是只缴了10000元,我帮他代付了10000元,还给我2000元的选号费,他给写了张收到我帮他代垫的10000元收条,我也写了张收到他2000元的收条。
按公司规定,选房后在7天内将所选房子全款一次性交清,否则就退房,退20000元诚意金。此后那买号人说他不能一次性缴完房款(事先他很清楚公司规定),他要求退钱,但我个人认为,他使用了我的选号权利,所以选号费不应退回,诚意金可以退他交的那10000元钱,但对方要求全退。
否则将闹到我公司。 补充:我们当时都没签任何协议,只有我们互相写的收条,而且那个房子诚意金收据都是本人的名字(因为只限内部员工购房)我想问,我还能否收他那10000元的选号费,这样是合法的。如果我强行不退他钱,他有理由来告我吗?谢谢。

    一、诚意金虽然可能违规,但是其性质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都出于自愿,即便到法院,也会得到支持。 二、所谓诚意金的双方当事人,是你所在的公司和购房者,从法律关系上来讲,与你没有任何关系,你的垫付行为的对方,是购房者,与诚意金本身是两个法律关系。
  如果购房者要主张诚意金的权利,应当想你所在的公司主张,公司应当全额退...全部

    一、诚意金虽然可能违规,但是其性质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都出于自愿,即便到法院,也会得到支持。 二、所谓诚意金的双方当事人,是你所在的公司和购房者,从法律关系上来讲,与你没有任何关系,你的垫付行为的对方,是购房者,与诚意金本身是两个法律关系。
  如果购房者要主张诚意金的权利,应当想你所在的公司主张,公司应当全额退还,而你不可以截流,至于你垫付的1万元,应当依据购房人所写欠条向购房人主张。  你如果发生截留行为,是非法的。
   三、所谓“选号权”系违反《商品房预售办法》,但是这个东西要看法院定性,个人认为,不论是退还是不退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先说退:很显然,卖号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如果法官以这个理由驳回,要求你退还,是没有问题的。
     再说不退:如果不退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卖号行为本身,是一种要约,既然购房者做出了承诺,且实际支付了相应费用,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享受了“按号选房”的权利。其本身就代表合同成立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所以法官要是这样对你的事件进行定性,也是合理合法的。
   法律意见: 1、退还全部“诚意金”,并要求返还垫付的行为。  (不能直接在退还的2万元中截留)。 2、不退还“卖号”的钱。 这个事情不通过诉讼,解决不了。
  如果我是购房者,肯定要求你公司退还全部的“诚意金”,而且卖号的钱一分也不给你。收起

2007-05-28 12: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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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妃群:你好! 一、 你们公司的做法是违规的,是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的变相预售行为; 二、你们参与公司的违规行为,其后果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对方(买你房号的人)显然...全部

后的妃群:你好! 一、 你们公司的做法是违规的,是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的变相预售行为; 二、你们参与公司的违规行为,其后果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对方(买你房号的人)显然是知道你们这个情况的。 三、只能强行不退他钱了。他写了收条,有没有什么理由告你。收起

2007-05-25 18: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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