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4年1月进入江宁开发区某单位工作,直至2007年5月辞职。辞职的原因是公司不按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支付员工加班费且总是长时间加班。
因加班费的问题公司不予补偿,我提出离职,但公司要求我写一份辞职申请,我写了,但我在辞职申请人注明了“因公司违约在先,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薪资,违反劳动法规定,故本人要求终止合同”
现向各位请教如下问题:
一、我可否领到失业救济金?领失业救济金的基础必须是公司辞退或合同到期,现公司方面说我是辞职,所以不能领。
但是是因为公司违反规定在先我才辞职的。
二、我可否要求公司赔偿短少的加班费并追加25%的违约赔偿金?
三、我可否要求公司给予合同终止工龄补偿金?
四、我94年1月入司,公司于95年1月办的保险,我可否要求公司补交险金?
五、我可否追讨公司一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急盼各位专业人士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