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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金

现在中介公司看2手房,觉得满意都要交意向金,此意向金给收据,和一份合同,合同内容大概是和中介约定房屋过户日期,其中一放违约就不退还. 这样的意向金是否合理,签定过程中要注意那些问题?房屋我比较满意,并且愿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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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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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的从法律角度讲是不合理的。 中介公司只是提供一个居间服务,而且是有偿的。并非是直接的买卖主体,这种履约保证性质的预付款,他是不合适收的。 如果这笔钱是房主收的,那么合理了,双方提供一个履约保证。
   但是中介公司就是这么规定的,个人认为即便是缴纳了,也没有什么大的风险。反正你也不想违约,不过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明归还的日期和方式(是以现金方式支付,还是低扣房款)。

20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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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向金”如果是中介所替房屋卖方代收的,则有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订金,由买方交订金,如果买方不想买了,则不能收回,如果说卖方不想卖了,则应加倍返还,这是合理合法的。 但若是中介人向买方收取的,合同法中无规定。但由于中介是有偿服务,他在服务中除了可以收取劳务费之外,其他收费都是属于违反价格法的“押金”性质,遇此情况可向物价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由物价部门进行制止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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