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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养老保险转移单办理问题(跨区)

  我在原来的单位因薪资问题,已经离开了14个月(当然是办理完毕一切交接手续),现在新单位要为我办理养老保险,我去原单位要求在转移单上盖章,但是原单位以所谓的“在公司工作满5年后离职的,公司原来为员工交纳的个人部分职工不需补交;但不满5年,公司原来为员工交纳的个人部分职工需个人补交给公司”的规定。
  说明的是当时公司为员工申报保险是按最低工资标准办理的,而不是员工的实际工资标准;当时公司为员工办理的时候也没有向员工说明个人应交部分由个人缴纳;而且所谓的标准是在我离开公司之后的13个月后规定的。否则,原单位就不给转移单上盖章,因此导致我在现在这个单位就没法办理养老保险。
  接下来我该怎么办?烦您解答。谢谢!。

全部回答

2007-05-17

33 0

嘿嘿,所谓好聚好散,既然单位不仁,你去劳动保障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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