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所得款将捐给贫困人民。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为什么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呢?
直接捐赠,为什么就不行呢?
直接捐赠为什么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呢?
恳请各位老师解释一下。死记硬背太累了,能理解就好了。为什么直接向灾区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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