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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如何依法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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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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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进行二轮土地承包中明确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一轮土地承包合同的顺延,并没有打乱原先的承包状态重新发包,致使一些农民的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有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不相符合的情况,有的地亩数一致,地块发生了变化,有的地亩数增加了,有的地亩数减少了等多种情况,导致了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仲裁法》)进行有效调解。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糾纷类别、和解与调解、仲裁与诉讼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类别。
  《土地承包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解、调解途径。《土地承包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诉讼途径。《土地承包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糾纷的调解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职责。《土地承包仲裁法》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申请。《土地承包仲裁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方式。  《土地承包仲裁法》第九条规定,“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协议书。《土地承包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糾纷的仲裁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土地承包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仲裁员;(二)受理仲裁申请;(三)监督仲裁活动。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参与人。《土地承包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3。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条件。
  《土地承包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书。《土地承包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审查受理。其中之一是审查受理的条件。《土地承包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处理。一是做出决定。《土地承包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是送达受理决定。《土地承包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答辩。《土地承包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糾纷仲裁应开庭进行1。开庭。
  《土地承包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  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2•开庭事宜通知。《土地承包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3•仲裁和解。《土地承包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4。仲裁请求。《土地承包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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