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有这样一个案例:买卖合同
你好!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回事,两个法律概念,这是肯定的。
合同成立但不生效会有多种情形,如当事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等等,这些合同均可以成立但不生效,但与本案无关,暂不谈。
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还有一些特殊情形:
(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
(2)须采取特殊形式的合同(《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如不动产抵押合同,双方签订完毕,合同成立,但因为没有履行登记手续而不生效。
本案的情形,即明显属于上述(1)中附生效条件的情形,但本案的关键在于,...全部
你好!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回事,两个法律概念,这是肯定的。
合同成立但不生效会有多种情形,如当事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等等,这些合同均可以成立但不生效,但与本案无关,暂不谈。
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还有一些特殊情形:
(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
(2)须采取特殊形式的合同(《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如不动产抵押合同,双方签订完毕,合同成立,但因为没有履行登记手续而不生效。
本案的情形,即明显属于上述(1)中附生效条件的情形,但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既约定了“卖方收到预付款”作为生效条件,又约定“买方在合同签订后须交付预付款”,这样的约定具有一定的矛盾,因此使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各有说词:
买方如欲主张不生效,可以坚称“双方约定的是卖方收到预付款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即买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买方实际支付预付款的时候,才表明买方欲实际履行该买卖合同。
目前买方未支付预付款,条件未成就,即合同未生效。
卖方如欲主张生效,则可以辩称,合同虽约定了生效条件,但同时约定“买方在合同签订后须交付预付款”,因此,买方不交付预付款的行为即属于合同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的行为,结果是“视为条件已成就”,即合同生效。
综上,双方可以各执一词,而且都有理可循。关键就交给法官来裁量。
但我本人倾向于该合同不生效。有一个有趣的设想:合同经常提到“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如果这里的“签字盖章”也是一个生效条件,你不能说“我不签字盖章就是恶意地阻止条件成就”,因此就视为“我已签字盖章”吧。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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