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州户口,先生是双重国籍--
定居①申请条件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㈠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㈡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注:“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㈢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㈣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㈥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㈦备注...全部
定居①申请条件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㈠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㈡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注:“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㈢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㈣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㈥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㈦备注:符合多种定居申请条件的内地居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条件申请。
②申请渠道市属单位人员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区属单位及其他人员向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要求在单位所在地申请,如无法提供工作证或其他证明,原则上到户口所在地申请)。
③提交材料请本人和港澳关系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需要提交的材料有:㈠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㈡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㈢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㈣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A。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十六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由学校对申请人所填写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同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出具意见。B。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所填写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出具意见。
C。未满十六周岁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D。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a。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查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b。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c。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d。正在被劳动教养的;e。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E。如系中共党员,须另提交所在党组织意见。㈤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A。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B。属于申请条件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二)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C。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上述第A、B项规定的证明,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㈥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A。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B。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C。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㈦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④公示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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