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城管,城市将会怎样?我们不妨假
我们常见的城管行动,主要是针对弱势群体的小商贩。那么小商贩本身的行为是否是错误的呢?
小商贩做生意赚钱,这明显是合理的合法的。但是小商贩占用公共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经营,则是侵犯了公共利益。 很显然,道路是用于交通的,是人们行走和车辆行使的通道。因此,道路所体现的最主要公共利益,就在于交通顺畅。干扰和破坏交通顺畅,就是侵害了公共利益。经营场所是经营场所,道路是道路。如果道路可以被肆意用为经营场所,那么经营场所是否也可以成为任意行使的道路呢?
诚然,小商贩的经济困难很是让人怜悯。 但是这种怜悯不等于可以成为侵犯公共利益的理由。
打几个比方:
1。下岗工人迫于生计,在居民区开设露天卡拉O...全部
我们常见的城管行动,主要是针对弱势群体的小商贩。那么小商贩本身的行为是否是错误的呢?
小商贩做生意赚钱,这明显是合理的合法的。但是小商贩占用公共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经营,则是侵犯了公共利益。
很显然,道路是用于交通的,是人们行走和车辆行使的通道。因此,道路所体现的最主要公共利益,就在于交通顺畅。干扰和破坏交通顺畅,就是侵害了公共利益。经营场所是经营场所,道路是道路。如果道路可以被肆意用为经营场所,那么经营场所是否也可以成为任意行使的道路呢?
诚然,小商贩的经济困难很是让人怜悯。
但是这种怜悯不等于可以成为侵犯公共利益的理由。
打几个比方:
1。下岗工人迫于生计,在居民区开设露天卡拉OK。难道因为他生活困难,这种行为就是合理的么?
2。穷困潦倒的人,为了生存,就可以肆意盗取马路井盖么?
3。
贫困的小商贩,为了生存,就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沿街叫卖么?
4。那些穿梭在车水马龙的车辆夹缝中,让司机们胆战心惊的,分发广告传单的孩子们。他们的做法是合理的么?
所谓的无摊城市,准确的含义的,应当是交通道路无摊。
至于那些挎着篮子在人行道上进行贩卖的小商贩,在不随地扔垃圾的前提下,则可以考虑允许其经营。
很多小商贩是从农村出来进入城市的,他们还是延续了在农村的习惯,认为马路是无主的地方,是没有具体被侵害对象的地方,是可以先占先用的地方。
他们并没有理解,城市的道路交通压力和重要性,是农村无法比拟的。农村首先是没有拥挤的交通压力,同时占道经营不具备获利的条件,而且就算马路无法通行,其马路旁的田地,也可以成为道路的扩展延伸。
因此,在对小商贩的执法行动中,不应当用罚款等手段草草了事。
必须要在法律框架内,对这种行为做出司法解释。单纯的罚款,只会让小商贩们恐惧肆意运行的城管权力,只会让小商贩们恐惧得罪城管群体,而不是让小商贩们意识到其做法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后果,和由此带来的错误性和非法性。
合理的效果,应当是让小商贩们畏惧触犯法律,而不是触犯城管个人。
同时,必须看到,法律有其软弱无能的一面。法不责众。当大量的小商贩为了生计和利益而走上街头的时候,你是不可能把所有人都进行法律惩罚的。
那么就必须在法律手段之外,再运用经济手段来进行治理。
(续)
经济手段不再多聊。如果政府能够转变职能,摘掉现有的经济领袖者身份,转变为经济保护和监管者,那么办法有的是。
关于城管的执法权力,我是坚决反对的。
道路交通等公共利益范畴,也是属于司法管辖内的。因此,司法当然可以介入其中。所以,如果城管是属于司法体系的一个部分,那么显然,城管的确可以有部分执法权。
但是,城管的执法权太模糊,太大了。
城管具有纠察、检查、取证、定罪等几乎一切权力。城管有权力抓捕小商贩,城管有权力定罪小商贩,城管有权力强制执行定罪结果。
打个比方,如果城管是警察的话,那么这个“警察”不但具有取证、抓捕的权力,还具有审判定罪的权力,等于是集公安局和法院两者权力为一身!这种执法权不出问题才怪!
假如城管执法罚款的钱款,全部上交财政,城管部门只能按照固定岗位薪水来发放工资。
就算这个月罚了1千万,城管的薪水,一分钱都不增加。城管部门一分钱的奖赏也没有。那么城管还会这么积极么?
假如城管抓捕的所有小商贩,都只能也必须交给法院处理,并且小商贩也可以反指控城管的侵犯行为。
那么城管还敢这么飞扬跋扈么?(题外话,目前中国警察的权力,也过大了,因此也同样造成警察的飞扬跋扈)。可能有人觉得这种小事情,法院忙不过来。不过,当小事情不纳入司法体系的时候,就会成为大事情,现今城管对小商贩的人身侵权行为,难道还是小事情么?更何况,只要法律职责范围内,就没有大小之分。
现今的城管,不是没有执法权,而是执法权太大了!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政府偷懒和昏庸,不肯下功夫认真疏导管理,而是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管制。政府各部门只想表现自己的GDP大成绩,却不肯花时间精力用于关系民生的小事情。
只懂得用嘴皮子来管理,不懂的用脑子和制度来管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