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于去年先行卖方本人签定合同缴清全额房款购买的二手房,被卖方以委托她人签定合同的方式卖给了第三方,第三方并已入住。我自己查询了一下《关于审定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屋合同无效,应于支持。
问题:现法院只主张我方要经济赔偿,把房屋判给第三方。 1、我方是否能根据以上法规要求 :请求出卖人与第三人合同无效? 2、我方是否只能要经济赔偿而不能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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