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订的合同条款是这样的: 甲方(房东)将住房租赁给乙方(我)使用,每月租金人民币***元,每三个月一付,租期为2010年6月6日至2011年6月5日。甲,乙双方如要退租或续租需提前壹月通知对方,违者赔偿对方一个月的房租。 但是合同中的乙方是以前租住的人的名字,现在甲方要求涨房租,如果不按他的要求做,他就只会让合同上印有乙方的名字的人来使用该房屋,我们没有权利过问该房屋,大家觉得这样合法吗?有什么办法解决呢?请大家帮帮忙!
从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来看,尤其按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的内容,存在两种可能: 1、是否存在转租,即,你的房子是从另一人(承租人)手中转租过来的? 按《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来看,若你系转租,得经过出租人(房东)的书面同意转租,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子,并有权要求那个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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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来看,尤其按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的内容,存在两种可能: 1、是否存在转租,即,你的房子是从另一人(承租人)手中转租过来的? 按《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来看,若你系转租,得经过出租人(房东)的书面同意转租,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子,并有权要求那个人赔偿。
2、从你的情况看,若那个人(承租人)愿意配合你,说因为你与他的关系特别,这段时间因出差的原因,由你一直住在,并承担照看的责任,则,不构成转租,根据《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出租人在房屋租赁的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据此,楼主应该明白怎么同房东去讨论问题了吧? 具体,见《租赁管理办法》相应条款: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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