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被盗监控设施毁坏,物业是否应当对被盗业主承担责任?
小区内发生的由侵权人对物业小区的业主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事件主要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治安管理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全部
小区内发生的由侵权人对物业小区的业主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事件主要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治安管理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由于对物业服务的不了解,物业服务企业在最初的招投标活动中,很多公司的承诺都是"治安刑事案件发案率为零"、"火灾事故为零"、"24小时保安巡逻,保证无事故"、"监控全覆盖",但事实上,物业服务企业一般并不具备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能力。
物业服务企业在类似上述案例中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在治安管理方面应当承担何种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两部分:一是法定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确立的安全防范义务规定的较为笼统。
我国直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范,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该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以上规定中难以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约定义务。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小区安全服务的具体要求和制度,比如门卫制度、巡逻制度、保安配置、监控覆盖等。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疏于管理,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