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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能否以无法办理贷款或无力支付购房款等己方履行困难的原因 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买受人能否以无法办理贷款或无力支付购房款等己方履行困难的原因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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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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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 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 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 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买受人无法办理贷款时,仅在双方有 约定,且因不可归责于买受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 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买受人才具有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 利。
  买受人对于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系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而 导致的事实,应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 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 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 者解除。
    ”在买受人无法办理贷款或无力支付购房款等情况下,如果个案情况符 合上述规定所限定的条件,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准许;但为促使当 事人诚实信用履行合同义务,对于个案情况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所限定的条件, 应予慎重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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