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自考网,上面有你需要的资料,自己去下载吧。 2、 西安自考网, 自学考试金融法笔记串讲[2] 第十一章 利率与汇率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利率管理的必要性 利率管理的概念,利率也叫利息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第二节 利率种类与管理制度 央行与各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央行总行的存借差得月息都为2。7‰。1983年2月存差月息为3‰,借差月息为3。6‰ 第三节 人民币汇率定值管理 定值的概念 汇率是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第四节 人民币汇率制度 一,汇率制度的主要内容:(1)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的流通货币,...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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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金融法笔记串讲[2]
第十一章 利率与汇率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利率管理的必要性
利率管理的概念,利率也叫利息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第二节 利率种类与管理制度
央行与各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央行总行的存借差得月息都为2。7‰。1983年2月存差月息为3‰,借差月息为3。6‰
第三节 人民币汇率定值管理
定值的概念
汇率是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第四节 人民币汇率制度
一,汇率制度的主要内容:(1)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的流通货币,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2)任何伪造、变造、故意毁坏人民币或是贩运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级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是我国合法的接受存款、发放贷款的机构。(4)我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同一由央行决定。
(5)我国银行与其他金融的信贷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控制。(6)我国严禁携带超过规定数额的人民币进出国境。(7)我国禁止使用金银计价、流通、私相买卖。(8)我国禁止私相买卖外汇。
二,标价方法和种类,以一百或一万或十万外币单位作为基准折算为一定数量的人民币,外币的100、1万或10万单位数字不变,人民币的数额每日调整报出新的汇价。
汇价的种类主要有:一是银行买入外汇价,二是银行卖出外汇价,买入与卖出价之间有5%的差价,三是中间价,四是银行买卖外币现钞价。
三,远期汇率及其交易,交易期限有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和6个月,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可申请展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章 信用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信用卡的概念与管理
一,我国信用卡的概念与发展
1。信用卡的概念:银行向客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费用、储蓄和汇兑多种功能。
2。信用卡的种类和发展:按适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或IC卡)。
信用卡从1946年美国狄纳斯俱乐部开始发行商业信用卡,1952年美国加州富兰克林国民银行首次发行了银行信用卡。
在中国,1985年中国银行发行了长城卡;1989年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牡丹卡;1991年中国农业银行发行了金穗卡;1990年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人民币万事达卡合人民币维萨卡。
二,我国信用卡管理的基本内容
1。
信用卡管理法规的必要性
2。信用卡管理主要内容:(1)统一管理,(2)特许制度,(3)银行内设部门
第二节 我国信用卡业务规则
一,业务规则:1。单位卡特殊标志;2。标准管理;3。
交存备用金及担保;4。授权审批制度;5。通存通兑(银联)6。允许的透支;7。透支计入贷款。
二,特约规则:1。不得拒收;2。不得支付现金;3。 手续费限制
三,业务管理:1。特许业务;2。
资格条件;3。申请资料;4。章程主要内容;5。报表。
四,信用卡申领与销户:1。申领资格资格条件;2。申领程序;3。账户管理;4。销户;5。挂失。
五,转账结算:1。消费用卡;2。
审查要素;3。受卡程序;4。结算程序:(1)进账处理(2)退货处理(3)清算资金(4)付款划转(5)异地转账。
六,存取现金,1。存入现金2。支取现金
第三节 《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采用恶意透支的手段进行金钱诈骗,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处罚分为:(一)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二)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四编 资本市场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股票发行与交易概述
一,股票的概念与种类
1。股票的概念: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其法律特征为:收益性、流通性、非返还性、风险性。(待补充)
2。股票的种类
(1)按股东承担风险程度和享有权利的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优先股的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的好坏波动,并且可以优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二是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是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2)按投资主体及资金来源的不同,在我国现阶段,股票可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有股是指有关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者是具有法人资格并按企业经营方式运作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3)按投资对象及定价币种的不同可分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人民币普通股又成为A股,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B股是以人民币表明币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其投资者县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表明币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的股票。
二,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基本原则(待补充)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股票发行与交易的监督管理
1。政府统一管理,由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股票发行与交易,1992年10月成立的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由他对全国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的宏观管理。
2。行业自律管理:(1)中国证券业协会,1991年8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资格认定。(2)证券交易所,目前我国只有深圳和上海两家证券交易所,具体监管的内容为: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对会员的监督;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3)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第二节 股票发行条件
股票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相同的条件向50个以上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募集股份的行为。
一,A股发行的条件
1。
设立股份有限发行股票的条件:(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面向公众股份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本公司职工认购的不超过10%;(6)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7)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高于20%,主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2)近三年连续盈利。
3。股份有限公司增股的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呢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5)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属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6)据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7)期间没有重大违纪行为;(8)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B股发行的条件
三,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的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应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2)企业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3)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对国务院确立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点取得明显进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5)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人民币以上。(6)企业有一定的创汇能力,创汇水平一般要达到税后净利润额的10%以上。
(7)企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节 股票发行认购方式
一,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有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一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
二,全额预交款方式,全额预交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的方式和全额预交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
第四节 股票承销协议
一,承销协议,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之间签订的,明确股票承销过程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
二,承销团协议,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总额超过人民币5千万的,应当由承销团成效。承销团应当有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在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后,主要承销商要和分销商签订承销团协议。
第五节 股票上市交易条件与程序
一,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股票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
4。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25%,4亿元,15%。
5。股票发行人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7。
外资股的上市,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二,股票交易程序
1。名册登记和开户
2。委托的办理
3。委托的受理执行
4。清算交割
5。股票保管和过户
第六节 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的编制要求有:要览、绪言、发行公司概况、股票发行及乘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设立、管理企业及关联交易、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上市承诺、重要事项揭示、备查文件目录。
第七节 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一,股票交易程序
1。名册登记和开户
2。委托的办理
3。委托的受理执行
4。清算
二,上市公司的收购
上市公司的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1。
收购公告;2。收购要约;3。收购要约的公告;4。收购期限;5。协议收购;6。收购结果。
三,停盘、复盘与上市的暂停与停止
1。停盘与复盘,停盘是指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事件,上市公司的股票暂停交易。
复盘是指停盘的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交易。
2。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出现了《公司法》第157条规定的情形,有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的交易,主要包括:(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状况有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3。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出现了《公司法》第158条规定的情形,有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交易,
第八节 禁止的股票交易行为
一,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况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以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买入,由此获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2。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结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3。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主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六个月内,也不得买卖该股票。
4。为上市公司出具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主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的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5。除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或得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自己的股票。
二,内幕交易的界定及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已获得利益或者是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主要包括:(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界定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的操纵证券价格,以诱使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谋取私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包括(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实现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自己的不同账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5)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市场秩序;(6)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政权;(7)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8)利用职务便利,人为的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10)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11)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
四,虚假陈述的界定
虚假陈述是指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实事、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五,欺诈客户的界定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包括:(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号的资金;(4)私自买卖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谋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证券公司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7)证券公司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8)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9)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擅自将顾客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抵押;(10)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募说明书;(11)证券公司保证客户交易的收益或者云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12)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章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债券的概述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点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是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特点主要有:(1)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请求权,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2)债券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偿还期限。
(3)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与公司的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股票小。此外,在公司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与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公司债券按照不同的标准可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1)以是否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公司债券人的姓名标准,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2)以公司债券能否转化为股票为标准,公司债券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转换公司债券;(3)以是否提供还本付息的担保为标准,公司债券可分为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发行债券的积极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公司债券发行的消极条件:(1)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的违约或者迟延支付利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第三节 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的概念及主要条款
公司债券承销协议是债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签订的、明确债券发行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协议基础,在该条款中主要规定债券发行的前提和协议签订的法律依据。
2。释义条款,对协议中涉及的有关专有概念作出界定,一般包括公司或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承销协议。
3。承销方式,规定清楚是余额包销还是代销。
4。与发行有关的事项
5。
承销手续费及支付
6。兑付方式和兑付时间
7。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违约责任
9。不可抗力
10。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须向中国证监会制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1。协议生效及终止
12。其他
第四节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1)经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公开发行;(2)债券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1年);(3)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含1亿元);(4)债券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5)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40%;(6)筹集的奖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7)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8)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发行人所有债券1年的利息;(9)债券须有担保;(10)债券持有人不得少于1万人。
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暂停与终止
上市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其交易:(1)发行人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的;(2)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上市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交易:(1)在暂停期间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的;(2)公司债券到期前一周;(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终止交易的其他原因。
第十五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可转换公司的债券
一,概念
1。一般意义上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无担保、无追索权、信用级别较低的、兼有债务性和股权性的中长期混合型融资和投资工具。
2。特点:(1)可转换债券是一种附议股权的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点;(2)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混合型的金融品种,它是公司债券与买入期权的组合体。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要素
1。
基准股票: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又称正股)
2。票面利率
3。转换价格: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每股股分所支付的价格。转换价格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条款。
4。转股溢价比率=(转股价格-股票时价)/股票时价
5。
赎回条款,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赎回实质上是一种买入期权,赎回条款一般包括赎回期、赎回时间、赎回价格、赎回条件等四个要素。
赎回条款又被称为加速条款。
6。回售条款,公司股票价格在一定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回售条款一般包括回售时间、回售价格2个要素。
7。转换期: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的期限。
8。转股价格的调整。其原因主要有:(1)公司进行股利分配,包括股票的分红利和送红股;(2)股票的拆细;(3)发行或配售低于转股价格的公司股票及认股权证;(4)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并购等行为,造成每股权益下降。
第二节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
一,发行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二,发行条件:
1。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应符合7项条件;
2。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赚转换公司债券还须符合5项特殊任务;
3。不得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两种情形;
4。转券设计方面
第三节 可转换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的条件
(1)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
(2)可转换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1亿元以上;
(3)可转换债券的期限在3年以上,但不超过5年;
(4)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5)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可转换债券转换股份及债权的偿还
一,转换条件和转换期
转换期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份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旗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在该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二,转换程序
1。转换申报
(1)投资者根据持有的可转换债券的面值,按照当时转换价格,向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股份数量。
(2)投资者申请转换股份的债券面值必须是交易单位的整数倍,申请转换成的股份必须是整数股,不足转换1股的债券金额,到期还本付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请求转换股份时,所持债券面额不足转换1股的,发行人应当以现金偿还。
(3)转股申请不能撤单
(4)投资者申请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能转换的股份数,证券交易所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超过部。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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