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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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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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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来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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