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投资入股企业(甲)与乙公司出资现金成立丙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公司的...[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
1、如果双方共同承担风险,不需要交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2、如果没有合法票据,一般不可以扣除,但可以通过中介评估的方法作为入帐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