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7年4月4日在石家庄某楼盘购买期房一套,当时开发商尚未取得预售资格证,我询问多次,售楼员表示手续马上就能办好,让我放心购买,但至今从房管局得知开发商仍未取得预售资格证。当时交付了包括30%首付款和契税在内的75000余元,开发商收到房款后与我签定了一份购房认购书,开出了石家庄商品房预收房款专用发票,但办理完手续不久,就通知我,这套房子卖重了,之前已经有业主在07年4月2日交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开发商多次找到我,要求我更换其他房号。因为我执意只要西户,甚至把西楼头抬高房价欲说服我买下(购房之前曾咨询过售楼员,表示西楼头一套便宜2万),带有明显的欺骗色彩。我告知开发商应该与之前的业主协商解决,开发商说出各种理由,什么业主在外地、自己做不了主等等,一再拖延时间,之后告知我与之前的业主协商不妥,表示与我签定协议在后,应该我办理退款手续。
请问,我与开发商签定的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在此事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我可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我要求的赔偿应该是多少呢?急,在线等!谢谢!!!。
你好!第一,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是不具备出售资格的,他们和你签定的购房书无效,不具有法律效益!第二,开发商一房二卖,这是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 一般这类情况,要按购房合同中的违约赔偿金额来赔偿!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就按当初购房定金作为赔偿标准!
你好!第一,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是不具备出售资格的,他们和你签定的购房书无效,不具有法律效益!第二,开发商一房二卖,这是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 一般这类情况,要按购房合同中的违约赔偿金额来赔偿!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就按当初购房定金作为赔偿标准!收起
强烈鄙视开发商一下!!!象这种“周瑜打黄盖—1个愿打1个...
赞成搂上两位意见,关键是看自己法律意识和谈判能力,你完全...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