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 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 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
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 |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 纳税人以上述第...全部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 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 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
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 |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 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 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
|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 |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 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 知》1997年8月8日国税发〔1997〕134号)
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 直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 的销售方不符的,B[1 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 弔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以外地区的,B【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 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 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2000年11月6日国税发〔2000〕182号)
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说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管理法》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修订 的《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 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 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关于偷税、骗税的处罚应按修订后的 征管法》执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