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4年退休死亡人员遗属补贴标准怎么调?
关于调整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182号),现将调整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没有经济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已故职工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60元;无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
2.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无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00元。
3.因工牺牲职工的配偶,可在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上增加30...全部
关于调整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182号),现将调整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没有经济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已故职工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60元;无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
2.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无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00元。
3.因工牺牲职工的配偶,可在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上增加30元。
4.配偶以外的其他遗属(指符合[92)科发人字0512号文第二条 规定的补助对象),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130元。
5.家居农村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80元。
二、己故职工的配偶有经济收入,按下列标准扣除本人留用的生活费,剩余部分应赠养其他遗属。
1.已故职工或配偶本人是研究员(含相当职务)、司局级以上干部的,每月留用生活费为400元。
其他职工每月留用生活费为300元。
3.以上标准只用作计算己故职工配偶生活费多余的部分,收入不足上述标准的部分不能补足。
4.计算遗属收入时应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费用。
三、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其他规定,仍按(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科发人字0512号)执行。
四、京外各单位原则上执行地方规定,也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五、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我局1995年1月3日印发《关于提高己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人字[1995)006号以及1995年12月7日印发《关于为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提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人字[1995)335号)同时废止。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