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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执行新的重新上市条件吗?

如计划申请重新上市的,需要执行新的重新上市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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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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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稳定市场预期,对于本次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发布前已退市的公司,如在新规则施行后的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仍适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
  此外,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4。1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其具体适用的标准为:公司在终止上市期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重组购买资产所对应的经营实体业绩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独立核算的,以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最近相关会计年度该经营实体的业绩等状况为判断依据,应当符合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重组购买资产所对应的经营实体业绩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独立核算的,以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前相关最近会计年度该经营实体的业绩等状况为判断依据,应当符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时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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