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分配利润后可否再转让股权?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71号)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法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益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找到筹划的途径,即外国投资者在股权转让之前先分配利润,合法地使转让价格降低,就可以节税。 同时,对于受让方来说,也可以用较低的价格取得相同的股权。
例如,美国投资者a转让股权,可以采用两种方案,即股利分配前...全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71号)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法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益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找到筹划的途径,即外国投资者在股权转让之前先分配利润,合法地使转让价格降低,就可以节税。
同时,对于受让方来说,也可以用较低的价格取得相同的股权。
例如,美国投资者a转让股权,可以采用两种方案,即股利分配前转让股权、股利分配后再转让股权。
在第一种方案中,股权转让价格为1。4亿元乘以30%,等于4200万元;将4200万元减去30%股权的成本,a取得3000万元转让收益,应缴10%的预提所得税300万元,实际转让收益为2700万元。
因为股利未分配,a从剩下的50%股权中还能分得4500万元未分配利润,因此,a实际收益为7200万元。
在第二种方案中,合资企业先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全额分配。a可分得股利9000×80%=7200(万元)。
按现行税法规定,a不用缴纳所得税。分配股利后,合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为5000万元。此时a转让30%股权给b,转让价格为5000×30%=1500(万元)。转让收益为1500万元减去30%股权的成本1200万元,等于300万元,应缴预提所得税30万元。
因此,股权转让后a实际收益为7470万元(7200+300-30)。
对比以上两个方案,采取第二个方案,a实际收益增加270万元(7470-7200),b应支付的转让价格节省2700万元(4200-1500)。
显而易见,第二个方案对双方均有利,因此a选择了第二个方案。
综上所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筹划时,在股利分配具有可行性、不会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时,可选择先分配股利,再转让股权的方案。
投资者参照以上方案进行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以上方案仅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不能进行上述筹划。
要仔细考量股利分配的可行性。先进行股利分配,需取得董事会的同意。如果外方具有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则股利分配具有可行性;如果不具有控股权,则应取得各方的同意。若其他各方要求外方付出代价,则外方应对代价与筹划收益进行比较,后者大于前者才具有可行性。
同时,企业进行股利分配不能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如影响企业的信誉和筹资、融资能力等。
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在筹划过程中,要力求做到双方都能获益。对股权转让者而言,以获取筹划收益为目的,是理所当然的;而对股权受让者而言,则是搭了便车。
在商业活动中,这也可视作转让方对受让方的一种让利。因此,转让方可以适当要求受让方在其他方面作出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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