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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规定有哪些不同??

关于一些计提的费用,或者其它的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规定有什么区别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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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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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规定是谨慎性原则,该计提的尽量计提、能多计提的尽量多计提。 税法规定是真实性原则,实际发生的才可以扣除,计提的必须符合配备、真实、法定的原则。 会计上可以计提的费用很多,比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都可以计提,而税法上规定可以扣除的预提费用只有:银行借款利息、坏账准备等少数几种。

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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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产方面 1、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采用金融资产四分类方法,对债券投资和股权投资均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持有期间利息的计提在约定付息日,不采用实际利率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规定,金融资产应在初始确认时分为四大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又可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简称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某项金融资产具体应分为哪一类,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等管理意图。《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息应按实际利率计算。 二者差异对税会差异的影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上就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因此不会产生税会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无论是公允价值变动、计提减值准备、实际利率法等都会产生税会差异。
     2、存货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3、长期股权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
  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区分有无商业实质,也不区分对被投资企业有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均采用成本法核算,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初始计量需区分是企业合并形成还是其他方式取得,来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其中涉及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的,要按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进行确认。
    在后续计量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该采用成本法;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
   4、固定资产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即折旧政策基本与税法规定保持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取消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量化标准,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运用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5、长期待摊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等。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保持与所得税法基本一致的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筹建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再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中列示,而是直接列入了“管理费用”中。 因此,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特点是,资产处理强调历史成本,不计提减值准备,并规定了与所得税法相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实现了资产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资产税务处理”相一致。
    由于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不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只会对出现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即可。而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企业,会计计量属性并不仅限于历史成本,会计账面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负债方面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利息计算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会计方法也减少预提的使用。
  如,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不采用实际利率法。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的说明,在实际支付补偿时计入损益科目,不采用在劳动合同解除日按折现值预提的做法。
    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同短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相同的原则。

200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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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的主体是企业。 税法呢,是服务与国家财政的。 看看它们的收益主体不同,具体问题就灵活判断啦。

2007-03-29

97 0

  你好!关于这个问题确实是个比较大的问题,因为二者之间不同的地方确实是比较多的,短时间并不能一一列举,相信通过你对财务知识和税法(主要是所得税法)的学习,你会慢慢总结出来的;在你为企业设帐、做帐时尽量遵循税法的相关规定,因为有一句话:当会计制度与税法相冲突时,都要以税法为准,所以如果你采用会计制度做帐的时候,到会计年末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你会要去做很多的工作!但会计制度的应用一般不会有特定的部门予以监督!。
  

2007-03-29

6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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