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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的问题

各位高手:这样的商品房合同是否合理: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由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全体买受人及开发商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由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全体买受人及开发商共有。 如果不合理,有什么依据吗?望专家指点。

楼上所说很对,但是如果开发商留有一定的面积自用,具有该楼宇的其中的产权,则可以拥有相对比例的产权,否则没有理由获得屋面和其他任何地方的产权

楼上所说很对,但是如果开发商留有一定的面积自用,具有该楼宇的其中的产权,则可以拥有相对比例的产权,否则没有理由获得屋面和其他任何地方的产权收起

2007-03-28 21: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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