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律专家:这是不是非法拘禁?
我来回答:楼上的几位回答的我人为不对!公安机关羁押(不是拘押)的时间没有超期,是合法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全部
我来回答:楼上的几位回答的我人为不对!公安机关羁押(不是拘押)的时间没有超期,是合法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也就是说从拘留起到逮捕的时间是30天 (拘留期-已构成 结伙作案)+7天(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时间)=37天,从4月24日算起,应该到5月31日,5月29日宣布逮捕不超期,合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三十八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正常时间:60天(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60天(补充侦查的期限每次30天,共两次)+30天(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150天。
逮捕后至移送法院审判有150天时间,应该在10月29日期满移送法院审判。到今天为止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不违法,不超期!
不正常的话,还应该加上: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30天)+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60天)+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60天)+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5天)+正常时间:150天=315天(当然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
所以你要明白:
1、公安机关羁押的时间完全合法,不超期。拘留的类型分: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20天-与你无关),刑事拘留有:3天、至7天、30天(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为侦查羁押期限,与拘留无关)。
2、逮捕决定由检察机关作出,公安局长签发,只送犯罪嫌疑人签字,送你们的是家属通知书,送达者为本案办案人员。
3、不叫驳回重审,叫补充侦查。刑事案件应由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查处,而不是由派出所去办案。
以上是对你问题的回答,不知满意不满意,我本人就是一名警察,对这类法律知识还是懂的,如果还有问题的话,请继续提出,我来给你解答!
补充两点:
1、城管已经违法。
2、如果你所说的是真的话,这是一起冤案,你堂哥等四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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