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一个问题?中房卖给杨11套房子(一
中房卖给杨11套房子(一个房证),杨在银行抵押贷款,后房子被银行拍卖。杨又买回这11套房子。
:一个房产证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大房票的话,说明杨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只是指一套房产的权证,则我的分析就不适用本案。
在这期间中房将11套中的2套卖给当事人和另一人,房产局给当事人办理了房证。
:中房无权出售他人产权的商品房,且房产局有审核过失之责。
中房违反最高法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问题》中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全部
中房卖给杨11套房子(一个房证),杨在银行抵押贷款,后房子被银行拍卖。杨又买回这11套房子。
:一个房产证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大房票的话,说明杨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只是指一套房产的权证,则我的分析就不适用本案。
在这期间中房将11套中的2套卖给当事人和另一人,房产局给当事人办理了房证。
:中房无权出售他人产权的商品房,且房产局有审核过失之责。
中房违反最高法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问题》中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在银行与杨纠纷时,法院判执行这11套房子,法院曾到当事人处执行,当事人拿出房证,法院就不了了之。现在,杨买回了房证起诉了房产局重复发证,要求撤销我方房产证。
:你的当事人与中房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存在欺诈购房人的法律事实,且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你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法释主张权利(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49条也有相关的规定 ---双倍返还)
中房存在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房产局在发证时有失职行为,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没有在房产局备案。
这个房子我方已经居住多年了,如何最好的维护我方的利益呢?
本案的关键在于中房一女二嫁的欺诈行为,虽然银行未办理抵押登记却与买卖合同的效力无必然的联系,即使当事人已经居住多年且已经办理产权证,但会因为买卖合同的撤销而归于无效。
与其在这里与杨某进行确权之诉(旷日持久,精疲力竭),不如改头与中房进行诉讼,获得双倍的赔偿(盆满钵溢,满载而归)。
一家之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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