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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吗?

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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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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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用人单位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一般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体现的形式一般为分公司或办事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正因为如此,很多人认为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招用劳动者,但事实上其在财务上和人员管理上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分支机构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即是否可以独立的以自己的名义招用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据此,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具有用工资格,但同时受到一定的限制。该问题的关键是分支机构是否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如果是,则可以独立的招用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否,则只有在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够招用劳动者,不能独立的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具体到实践中,若分支机构已经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则其可以独立招聘劳动者,只要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该劳动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若分支机构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其仅仅是该机构的“负责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又没有对该分支机构进行授权或对该行为进行追认,则该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当然,劳动者是否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该行为对劳资双方均存在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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