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的父亲是在工商局工作的,退休不久以后就去世了,在他去世以前工商局就准备把住房公积金发给他,但是现在他已经去世十个月了,工商局还没有把公积金发下来。因为她母亲也退休了,她准备考研究生,所以她们多次催工商局把钱发下来,到现在还是么有消息,我想问住房公积金是怎么一回事?它是不是有规定一个时间发放的?究竟应该什么时候发放?她家有困难可不可以要求他们提前发放?他们不发属不属于违法?可以起诉他们吗?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房改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 &...全部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房改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长期储蓄,专项用于住房支出。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已在住房制度改革试点中按标准价优惠购买住房的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运用和偿还工作。
第五条 职工个人当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交存率。
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存率。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步时,可由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在1%至10%的幅度内按同一比例选择确定。
“八五”期未,交存率应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租住公房的职工,在住房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其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情况变动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通报。
第八条 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的,按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离职、中断工资关系时,其住房公积金结余本息暂存储在原帐户。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结余,可由其继承人按规定提取。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市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退还职工本人。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家庭购、建住房。
二、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三、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部分的房租。
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部分,从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可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可列入预算。
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后进住新房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部分全部列入成本或预算。
第十一条 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机构,应每年向交存单位及其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对帐单。
在职工或单位查询时,凭单位证明随时提供对帐单。
第十二条 对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依法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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