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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呢?简单举例说一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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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8

    为了计税需要,从税收的角度将其视同销售 案例分析(转自博文) 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水泥一批(成本8万元,计税价格10万元)用于自建工程。该批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工程,属于自有产品的内部转移,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不需要确认收入,按成本确认库存商品减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建过程),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情形,因此需要按照计税价格,确认销项税额1。7(10×17%)万元。
  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 借:在建工程 9。7 贷:库存商品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 有些人可能会提出疑义,为什么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不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答案非常明显。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处强调的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因为有进项税额才需要转出,而自产产品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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