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举报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都需
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4号)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并只能用于自住,不得违规出租、出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全部产权。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全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全部
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4号)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并只能用于自住,不得违规出租、出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全部产权。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全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规定,严禁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出售。
严禁以欺骗的手段,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冒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违反规定,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三、一旦发现有私自出租、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违规行为,将收回其房源,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处理。
四、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不允许私自交易,否则无法办理房产备案、产权登记等手续。一旦发现有私下交易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3390660,3390722。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