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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视同用人单位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是否视同用人单位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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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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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新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 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新规定明确职工原工资 标准为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 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计算。缴纳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可由单位先垫付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津贴计算 标准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  参加 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 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 险的,最高罚2万。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客观原因或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 可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津贴按职工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 30再乘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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