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科学民主决策问题?
《立法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或者履行行政管理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这里重点讨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章是指上述行政机关或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的总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或机构为实施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制定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命令、指示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有的是各级政府,有的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全部
《立法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或者履行行政管理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这里重点讨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章是指上述行政机关或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的总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或机构为实施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制定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命令、指示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有的是各级政府,有的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制定的原则、主体和程序等进一步作了具体规范。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需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即民主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第一,民主原则,是指在行政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积极听取公众的意见,并且建立起相关的意见采纳和答复机制,在行政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中体现公众的利益需求,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法制统一原则,是指行政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要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立法保持一致,不同的行政法规范之间都应当协调一致。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进行备案作了专门的规定。
第三,可操作性原则,是指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作出具体的规定,对原则性规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并对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和立法意图进行充分体现,从而使法律法规更易于在实践中得到贯彻实施。
在上述案件中,一系列的“城市禁令”有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它们是地方政府行使行政立法权的直接结果;但更多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那么,这些“城市禁令”究竟合不合法呢?我们知道,农民进城销售农产品,是为了将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售卖出去,以收回自己的投资、获取差价,来换取生活所必需的物质产品。
农民开车进城直销瓜果,确实对城市环境、交通管理带来一定压力,但如果城市管理者按中央的要求,少算“管理账”,多算“统筹账”,就会明白,城市多花的“小钱”、管理上的麻烦,会变成农民增收的“大钱”,让农民得到最大的便利。
城市创建卫生文明城,本来无可厚非,但要看一看是否具备相应的基础。这个基袖,不仅是城市财力、设施等“硬件”,还应包括与这座城市发生着越来越紧密联系的广大农民的实际状况。在快速、便捷的农产品流通渠道建立起来之前,以“禁令”为手段刻意追求“创建”,脱离当地实际情况。
城市管理者的每一项决策,都应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尤其要把农民利益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考虑,种种损害农民收益的“城市禁令’’都应被取消。从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原则上看,这些“城市禁令”,首先要符合民主原则。
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中,应当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体现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开放性以及扩大公众的参与,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权。同时,也要体现公众的利益诉求,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而在这些案件当中,农民的权利在这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体现不够,有的甚至受到限制。因此,对某市的“禁令”,温家宝总理提出了要求认真解决这项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随后,某市改变了原来的决定,在城区原有农贸市场的基础上,增设62个瓜果直销点,免费发放果农进城直销特别许可证,让果农进城搞直销。
由此解决了农民进城销售农产品的问题,也减轻了城市管理人员进行城市管理执法的压力,缓和了农民和城管执法人员之间的矛盾,可以说是一个“双赢”的做法。另外,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遵守《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关于规章备案的规定,接受相应机关的监督。
例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规章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法向有关机关备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违反其他上位法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根据《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第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第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第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因此,各级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法》和相关规定,在制定有关城市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城市管理的决定、命令的监督审查,对其中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决定、命令,或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撤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有关城市管理的决定、指示或命令,或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有关城市管理的决定、指示或命令,应当改变或者撤销。
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方式,加强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规章以下的有关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