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单位未经房管部门审批就收购个人已购的公有住房(房改房),虽已交付,后卖方认为单位收购其房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69号 ) 故不同意过户,要求退房,单位与其买卖是私买私卖,应无效.单位认为买卖合法,要求继续履行过户,谁对?
如果你和单位在98年办理公有住房(房改房)收购时,没有分户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进行的,又签了买卖收购合同并已交付钱物,那就放弃算了。其一、没有办理分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子仍然是公有房性质,也就是说你根本就没有房产权。
(据你所述,估计是没有去办理)。其二、在单位内部调剂公有住房并且当时双方同意收购,是政策允许...全部
如果你和单位在98年办理公有住房(房改房)收购时,没有分户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进行的,又签了买卖收购合同并已交付钱物,那就放弃算了。其一、没有办理分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子仍然是公有房性质,也就是说你根本就没有房产权。
(据你所述,估计是没有去办理)。其二、在单位内部调剂公有住房并且当时双方同意收购,是政策允许的。 事后你反悔时又已交房,钱物两清,交易完成。其三、打官司起诉,费时费力费钱财,还不一定赢。
如果你已经持有分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且此证仍在你手里,而你并不是真要房子自住,只是当时卖价认为低了吃亏了,你可以直截了当的明说要加补售价才肯办过户手续。因为你现在是不可能再收回房子的了,就是打官司如赢了也不会把房子判回只能补钱和解,法律是不允许将现居住的人强行迁居的。
同时现又买入此房子的人也会催促单位办理好房产权证的,得了利的人是不会轻易放手的。通过谈判,取得三赢的结局最好。
商榷之见,相互交流。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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