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
2007-01-26 16:08:49
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于1998年8月24日-26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结核病分类研讨会,制定了新的结核病分类法并命名为“中国结核病分类法”,主要内...[展开]
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于1998年8月24日-26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结核病分类研讨会,制定了新的结核病分类法并命名为“中国结核病分类法”,主要内容为:
一、结核病分类:
1、原发型肺结核(Ⅰ型):包括原发综合征及胸内淋巴结结核。
2、血型播散型肺结核(Ⅱ型):包括急性血型播散型肺结核及亚急性、慢性血型播散型肺结核。
3、继发型肺结核(Ⅲ型):可以出现以增殖为主、浸润为主、干酪病变为主或以空洞为主等多种病理改变。
4、结核性胸膜炎(Ⅳ型):临床上已排队其它原因引起的胸膜炎。
5、其它肺外结核(Ⅴ型):按部位及脏器命名。
二、痰菌检查:
痰菌检查是确定传染和诊断、治疗的主要指标。
注明痰检方法,如涂(+)、涂(-)等,无痰或未查痰时,则注明(无痰)(未查)。
三、化疗史:
分初治与复治。
初治:既往未用过抗结核药物治疗或用药时间少于一个月的新发病例。
复治:既往用药一个月以上的新发病例、复发病例、初治失败病例等。
四、病变范围及部位:左、右侧,每侧上、中、下肺野记录。
五、记录程序
1、按“病变范围及部位、分类类型、痰菌情况、化疗史”程序书写。
如:
右中原发型肺结核,涂(+),初治;
双上继发型肺结核,涂(+),复治;
2、如认为必要,可在类型后加括弧说明,如血型播散型肺结核可注明急性或慢性。 其它如:并发症、并存病、手术等。
(四)、附录及说明:
1、突出了痰菌检查:强调痰菌为主,X线检查为辅,开始化疗前应有痰菌检查结果。即未经痰结核菌涂片或培养检查,不应进行抗结核化疗;
2、分类中突出了化疗史;
3、原来的Ⅲ与Ⅳ型合并为继发性肺结核(Ⅲ)型;
4、结核胸膜炎仍单独列出并要求与肺结核同等管理;
5、未列入分期的描述;现代概念主要以痰菌阳性为重点工作。
6、肺外结核:为了和国际接轨,借鉴了国际分类法,在新分类法中增加了肺外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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