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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承包

   我与村委会在1986年订立了承包合同,以50元一亩的价格承包了本村苇河(以前我们这里经常闹水灾,差不多每个村都有数量不少的地不能种庄稼,只能长苇子,这样的地叫苇河),期限为13年,但1998年村里由于种种原因处于无政府状态,所以时至今日,我只能仍然承包着这些地,且由于97年后天日益干旱,苇河已无利益可言,故我前后投资10万余元,将其改造成良田,并在四周种了上千棵树,这些树现已将成材, 我想问的是,现在村里如果要收回我的承包地,我可否获得一定的补偿或继续承包的优先权,如果有的话,应如何计算,请法律方面的朋友多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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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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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与村委会的农业承包合同至1999年到期后,村委会至今没有提出终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因此,至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时你与村委会之间的合同依然有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的规定,你至少享有三十年的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应依法为你补发经营权证书。 你既然拥有这块地的承包经营权,那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 如果该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这个补偿主要是《土地法》规定的安置补偿费和地上物补偿费。
  具体补偿办法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对于以上问题若有争议时,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2007-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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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承包期是13年,1999年应当到期。 如果村委会没有要求终止合同,你可以继续以原合同约定的条款承包。 承包荒地,是国家鼓励、支持的行为。 既然,你有大的投入,现在已经见效果,可以和村委会协商 ,协商不成,可以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你可以等待村委会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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