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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出现在哪部法律之中,具体规定是什么?

适用范围是所有公民,还是所有公职人员?多少算是“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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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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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是犯罪和刑罚的问题,都在《刑法》里面。 2、概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3、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
    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
  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也说明了它的适用范围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呢,呵呵,老百姓想犯这个罪都很难啊。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4、数额: 前面已经说到过了,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也就是说,来源不明财产在3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此罪了。 5、处罚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差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但其差额部分仍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

20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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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是犯罪,肯定是在《刑法》中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法条中已经指明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何谓巨额?《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

20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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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犯罪。 实践中,计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额,可按照以下公式进行:X=K+Z-F-H-W。
  其中,“X”表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金额;“K”表示扣押财产;“Z”表示行为人以往的所有支出;“F”表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外的犯罪金额;“H”表示行为人合法收入; “W”表示行为人违纪等非法所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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