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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试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在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 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长年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甲市E区)修理1辆捷达车。
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全部
民事诉讼法试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在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
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长年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甲市E区)修理1辆捷达车。
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
问: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李有良应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修厂为共同被告。
答案依据及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L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依据及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乔小伟住所地为甲市A区,乔大伟住所地为甲市B区,正华汽修厂住所地为甲市L县,汽车修理铺所在地甲市C区为侵权行为地。
3.李有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任意一个法院起诉,使该法院管辖该案。如果向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答案依据及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由争议法院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即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依据及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对此一审判决,如果当事人提出了上诉,则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如果当事人不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如果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则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来处理。
答案依据及解析
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
刑法历年试题精解:
第一部分 刑法总论
一 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00。卷二。单。25)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罪行法定原则的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公然在公园发生性关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即查遍刑法未见有公然性交罪的规定,故属于法无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认为犯罪。难点是,“说有容易说无难”。要说一个行为在法律中没有规定为犯罪,需要对法律非常熟悉,熟悉到“挂一漏万”的可能性都没有,你有这个自信吗?而且是在没有机会查阅法律、3分钟内作出回答,所以谁也没有这个把握,连专家恐怕也只有“猜”。
作为考生,对本题仅仅了解罪行法定原则还有这种考法也就足够了。
「应注意的问题」在这里,从罪刑法定的角度解答可能有点舍近求远。简单的方法是使用排除法。该行为明显不具有B、C的特征,也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特征,因为聚众淫乱罪的“聚众”至少需要三人以上,二人是不能构成该罪的。
排除其它选项,自然得出无罪的结论。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1。(97。卷二。单。21) 李某因倒卖外汇于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D。考虑到李某已服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予释放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刑法的溯及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是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从轻只适用于“未决案”,即法律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范围是:该法规生效前发生的并且未决的案件,不适用于已决案。
二 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基本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构成
★★★1。(98。卷二。多。59)陈某(15周岁)因喜好计算机,于某日深夜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3万余元的计算机原器件(事发后均被追回)。
问:对陈某应当如何处理?( )
A。追究刑事责任 B。不追究刑事责任
C。从轻、减轻处罚 D。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
「参考答案」BD
「考查知识点」刑事责任年龄。
「解题思路和依据」依据是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该规定15岁的人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追究刑事责任,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这种问题很简单,但是一定要记准确。
否则在这种题上丢分太可惜。不指望在这种题上拿分还能指望在什么题上拿分?对2000年度和2002年度“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之类的多选题,一般人根本不要指望拿分。
★★★2。
(02。卷二。多。41)对下列哪些情形就当追究刑事责任?( )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
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刑事责任年龄。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是责任年龄和有关转化罪规定问题。对A和B选项的情形,法律明文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重伤)论处;C和D选项分
属贩卖毒品罪和强奸罪,本题四个选项均在刑法第17条规定的已满14不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内。
★★★3。(00。卷二。单。23)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 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 500元。
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绑架罪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责任年龄。
「解题思路和依据」路某不满16周岁,依照第17条的规定仅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
因此路某仅构成抢劫罪(教唆)而对教唆他人绑架和盗窃均不负刑事责任。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的难点:1。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已满14不满16岁的人绑架又杀害人质的,依法按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
2。教唆犯按照所教唆的犯罪定罪处罚。即教唆他人犯抢劫罪,对教唆人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00。卷二。多。69)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B。
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
C。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D。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参考答案」ABC
「考查知识点」犯罪特殊主体。
「解题思路和依据」要领是熟悉法条规定或具体犯罪的特殊主体。A。选项是破坏监管秩序罪与脱逃罪主体的差别问题。A选项所列的是脱逃罪的主体,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范围略小于脱逃罪的,只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
不包括嫌疑人、被告人这样的被关押的未决犯。法律这样规定大约是因为惩罚脱逃罪着重点在关押秩序;而惩罚破坏监管秩序罪着重于监狱秩序。B选项有两点不妥:1。扩大了伪证罪的主体范围“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
2。未限定“在刑事诉讼中”。C、D二选项涉及金融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对此刑法第200条对单位可否构成金融诈骗罪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不包括单位。
「应注意的问题」关于特殊主体的掌握包括两方面:1。
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理解为当然包括自然人;至于单位主体必须依法有明文规定为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理解为当然不包含单位主体。2。自然人犯罪主体中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问题属于总则关于责任能力、年龄的一般规定;特殊主体属于分则各罪的特殊规定。着重掌握:(1)不包含自然人主体的情形。(2)包含单位主体的情形。(3)特殊主体。而这三种情形都需要用个案的方法掌握,即一个罪一个罪地记忆,非常麻烦,而且不值得。
因此只能大致了解,然后结合推理。通常自然犯(伦理犯)不包含单位主体,如杀人、抢劫、盗窃等;反之,涉及经济、环境等法定犯(行政犯)包含单位主体的可能性较大。特殊主体主要是记住常见罪的,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的特殊主体的犯罪。
因为这涉及案件的侦查管辖归属于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此外,渎职罪、贪污贿赂罪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只要记住这两章的罪名中那几个不是特殊主体就可以了。
(三)犯罪主观方面
★★★1。
(02。卷二。多。50)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
A。
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参考答案」BCD
「考查知识点」间接故意的认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间接故意的要点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通常发生在追求一个犯罪结果(张某死亡)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其他人死亡)的场合。黄某对张某死亡结果是直接故意,对放火导致其他人(李某)死亡是间接故意。本题是非常典型的教科书式的说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例子。
因为黄某本有放火杀人致人死亡的故意,所以排斥对行为直接结果(死亡)成立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故C、和D、选项肯定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的心态。
「应注意的问题」关于本题有3点值得一提:1。
从错误论方面解释。黄某本想放火烧死张某,因为对象错误,实际烧死了李某,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黄某对李某死亡结果同样承担故意的罪责。2。从案件处理结论上讲,就是故意杀人罪既遂。3。如果问:黄某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要点是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造成重大火灾并烧死了李某,应当认定为放火罪,李某死亡作为放火罪的结果,不必另外定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引起重大火灾,也就是说没有实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使用放火的方法杀人仅成立故意杀人一罪。
★2。(99。卷二。单。22)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案情,凭常识就可排除故意。因此仅剩下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分辨。区别要点是看事先有无预见。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过失;所以过于自信过失又称有认识的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过失,又称无认识的过失。就本题而言,作为职业护士是知道新生婴儿不可俯卧的,从案情介绍看,该护士半小时后又来查看,似乎表明她意识到危险性的,据此认为她事先已经预见行为的危险性,判断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当然,如果该护士就是一个马大哈,想都不想就将婴儿翻过身,过后又忘了这档子事情。说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
「应注意的问题」造成这种“两可”的的原因是什么呢?1。案件事实不清。
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的区别本来就很细微,需要以更为详细具体的事实为基础才能作出认定。题中给出的事实本身,并不足以让人辨别出是哪种过失。2。这种区别在实务上没有价值。无论是哪种过失,都是医疗事故罪,对认定犯罪没有任何影响。
换言之,对案件处理有实际影响的是“有无过失”,而不是“哪种过失”。3。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的界限本身也有一定的模糊性。过于自信归根到底也是疏忽大意。为什么自信过头了,还不是因为大意嘛!据说本题的标准答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是真的,大约也是在这种意义上的疏忽大意吧。
遇到这种涉及事实认定的判断并且在实务上没有实际价值的问题,大可不必深究,只有了解一般原理就可以了。用没用对,运气的成分很大。另外涉及事实的判断问题,很大程度上受出题技术的制约,一方面不能说得太透,太透了,人人都能猜中,没难度;另一方面受篇幅的限制,也没有条件介绍得详细。
所以就出现了答案“两可”的情况。权当它是天灾人祸。所以说,本题不是难在法律知识上,而是难在事实模糊上。案件事实模糊,神仙也难下手。
★★3。(02。卷二。单。4)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
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
A。幻觉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法律认识错误的认定和评价。
「解题思路和依据」要点是:1。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的区别。法律认识错误,顾名思义,是对自己某种行为是否违法有误解。也即对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被禁止有误解。所以又称禁止错误。简单说,就是不懂法的错误。
而事实认识错误,则是对事实有误解。就本案而言,甲误以为只要得到同意即使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也不犯法。而实际上法律禁止并惩罚任何形式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行为是犯法的。甲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如果是不知对方(乙)的年龄不满14周岁,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说是事实错误中的客体错误。2。法律错误的评价或者法律意义问题。为了使法律成为行为规范,引导人们的行为,一般要求公民应当知法守法。因此,有一个古老的法律格言:对法律的无知或误解不能作为免除罪责的理由。
简言之,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阻碍追究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甲对奸淫幼女不违法的误解,不阻碍追究其奸淫幼女罪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甲知道法律禁止奸淫幼女的行为,可能就不会那么做了。这比起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情况,主观恶性较轻,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因此法律错误虽然不是免责的事由却可以成为减轻责任的事由。不过,这是一个很难证明的问题。所以实践中通常不问行为人是否有法律认识错误的,也不接受这种辩解。C和D选项中的“客体认识错误”和“对象认识错误”,均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4。(02。卷二。多。31)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却是导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
B。
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C。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
D。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实行并罚
「参考答案」BCD
「考查知识点」对象错误。
「解题思路和依据」甲本想杀害乙,却造成了丙死亡的结果,乙仅仅受重伤。
法制史历年试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2003年)
6。《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准确的?
A。
《法经》为李悝所制定
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
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答案及解析:D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故D不准确。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故A准确。《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故B准确。《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故C准确。
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D。
《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答案及解析:D 《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故A正确。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
故B正确。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故C正确。
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2个多月,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清王朝的腐败统治随即迅速崩溃。因此,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故D错误,选D。法律教育网
8。下列有关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
意大利的波伦亚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发源地
B。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性的作用
C。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中世纪后期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
D。罗马法的复兴构成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来源之一
答案及解析:B 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
故A正确。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故B错误,选B。经过罗马法复兴,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故C正确。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
故D正确。
(2004年)
15。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A。一夫一妻制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七出”、“三不去”
答案及解析:D 本题考点为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是: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本题的命制为考生设了一个陷阱,即D 项,D 项虽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内容之一,但却是婚姻的解除制度。因此,本题既是送分题,又是绊脚石。
16。
下列有关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B。清末修律使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同时也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C。
在司法机关改革方面,清末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和司法行政事务,实行审检分立
D。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答案及解析: C ABD均正确表达了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内容,C 项错在清末在司法机关的改革方面,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17。衡平法是判例法的一种形式。下列有关衡平法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衡平法是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B。英国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C。
衡平法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D。衡平法对普通法来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所以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普通法优先
答案及解析: D 本题考点为英美法渊源。现代意义土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拙发展起来。
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与普通法相比,它只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但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所以D项表述错误。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