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金融保险业的计税依据是:1、一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加息、罚息)。2、金融企业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纳税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 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包括非金融机构和个人)。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 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 5、保险业务。① 初保业务营...全部
金融保险业的计税依据是:1、一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加息、罚息)。2、金融企业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纳税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 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包括非金融机构和个人)。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 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
5、保险业务。① 初保业务营业额:全部保费收入。② 储金业务营业额:储金的利息(即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 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③ 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④ 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⑤ 境内保险人以境内标的物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业务:以全部保 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⑥ 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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