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 利吗?
答:涉及计算机程序或者软件的专利法规有《专利法》第2 条第3款、第25条第1款第2项“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 授予专利权”。其中的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智力活动 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 和方法。 由于这种“智力活动”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 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专利 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 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 因 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判断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 方法的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全部
答:涉及计算机程序或者软件的专利法规有《专利法》第2 条第3款、第25条第1款第2项“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 授予专利权”。其中的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智力活动 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 和方法。
由于这种“智力活动”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 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专利 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 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
因 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判断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 方法的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 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 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 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 予专利权。例如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计算机的语言 及计算规则、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以下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1) 对于一件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如果申请 的主题采用某种产品的名称,但如果其他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内容仅仅是计算机程序,则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 实质只是一种方法,因此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案例5-1】
权利要求:一种文本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数据缓存单元(201),用于保存待显示文本数据;对应关系存 储单元(202),用于保存繁体和简体中文字符编码数据之间的 对应关系;简体字库存储单元(203),用于保存简体字字库; 显示单元(204),用于显示所述待显示文本数据对应的文本; 数据处理单元(205),用于根据所述对应关系存储单元(202) 中保存的对应关系,将所述数据缓存单元(201)中的繁体中文 字符编码数据,转换为对应的简体中文字符编码数据。
该申请附图:
案例分析:
该申请的主题是一种产品“文本信息处理装置”,但除此之 外的内容:数据缓存单元、对应关系存储单元、简体字库存储单元(203)、显示单元(204)、数据处理单元(205)等,以及 以上各个单元之间的关系等,都是对应于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 个步骤的功能模块,附图也仅仅用箭头和方框图表示了各个功 能模块的组成,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仍然依赖于文字的功能性描 述“用于保存待显示文本数据”、“用于保存繁体和简体中文字 符编码数据之间的对应关系”、“用于显示所述待显示文本数据 对应的文本”、“用于根据所述对应关系存储单元(202)中保存 的对应关系,将所述数据缓存单元(201)中的繁体中文字符编 码数据,转换为对应的简体中文字符编码数据”等。
根据本领 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常识,这些功能显然不是电路元件等硬件可 以实现的,要依赖特定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这种方案虽然可以 用“装置”命名,但其实质只能理解为计算机程序而不是实体 装置,各个单元是对应于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的功能 模块。
因此,对于一件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如果除主题名称外, 其权利要求书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内容是计算机软件, 则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实质仍然只是计算机软件, 属于一种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不能获得实用新型 专利权。
【案例5-2】
一种信息收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信箱模块,用于输入、保存、查看信息;
筛选模块,与信箱模块相连接,对信箱模块输入的信息进 行区分筛选;
中英文编码模块,与筛选模块相连接,对筛选出的中文信 息和英文信息分别进行编码;
传输模块,分别与中、英文编码模块和筛选模块相连接, 负责信息传输;
收发模块,与传输模块相连接,负责接收/发送信息。
案例的附图如下:
案例分析:
结合说明书的描述和本领域的技术常识,该技术方案中的 信箱模块、筛选模块、中英文编码模块等都不是实体的硬件模 块,而是与计算机程序的步骤相对应的虚拟功能单元,是软件 当中的逻辑模块,因此该技术方案不是对产品的硬件结构的描 述,而是计算机程序本身,属于一种方法,因此,该技术方案 实质是一种方法,而不是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 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所规定的实 用新型保护客体。
(2) 如果一个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其中既包含 有产品的形状结构特征,同时也包含了方法、计算机程序特征, 是否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案例5-3】
权利要求1: 一种用于医疗的检测毛发生长的数字检测仪, 其特征在于:在电脑主机(1)中安装测量软件(2)及图像采 集卡(3)、刻录机(4),扫描放大仪(5)与电脑主机(1)中 的图像采集卡(3)连接。
案例分析:
在这个技术方案中,描述了图像采集卡、刻录机、扫描放 大仪等装置及其连接关系,但是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要实 现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特定的测量软件是构成技术 方案不可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本方案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必要 技术特征在于特定的测量软件,而这种软件即计算机程序不属 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因而不能得到实用新型的保护。
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认为“本实用新型的申请是以结构为主, 保护的是数字化检测毛发生长情况的检测仪结构。这种连接组 合是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于测量软件,并不是 本专利申请所保护的对象。
软件可以采用现在通用的测量图像 的软件。之所以采用自行开发的软件,主要是避免侵犯他人的 知识产权。”
众所周知,组成该检测仪的各个设备均为市场上可以买到 的常见市售产品,属于现有技术。计算机具有多个接口,外接 各种硬件设备后可以实现多种功能,因此这种将刻录机、扫描 放大仪与计算机的相应接口连接,再将图像采集卡与计算机的 相应接口进行连接也是现有技术中常见的技术手段。
一般而言,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不会在申请文件中描述 构成其技术方案的硬件均是已知的,硬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也是 已知的,再结合已知的软件实现其发明目的(如果是这样,那还申请专利还有什么意义?),而是突出地声称自己的技术方案 是前所未有的。
就本案例而言,结合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的 内容可知,其发明点就在于专门的测量软件。在说明书中对如 何测量毛发生长情况做了详细的描述,即利用扫描仪探头采集 毛发影像,并通过图像采集卡将模拟信号转变为数字信号,利 用公式编写软件计算出毛发的直径和生长率,而这整个过程的 实现是通过专用的软件来实现的。
相应的,各个部件的功能也 是通过编写的软件来实现的。即使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对于 测量软件,并不是本专利申请所保护的对象”,审查员仍然会根 据申请的文件所记载的内容,同时结合本领域的技术常识来对 申请文件的技术方案进行判断。
在本案例中,对于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软件可以采用现在 通用的测量图像的软件”,如果想得到审查员的接受,申请人应 当举证,证明使用现有的软件也可以使得本申请实现同样的技 术目的。但是,如果这种“检测毛发生长的数字检测仪”的各 个组成部件及其连接关系是已知的,使用的软件也是已知的, 虽然其权利要求符合实用新型关于保护客体的规定,但是这个 技术方案显然不具有创新之处,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创 造性的规定。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 请,审查员一般不进行检索。如果实用新型申请权利要求中的 包含有软件或者计算机程序特征,审查员一般首先会提出质疑, 指出其权利要求包含了方法特征,不符合保护客体的规定。
如 果申请人陈述并举证证明了其中的软件或者计算机程序是一种 已知的软件,则将其视为采用已知的方法限定产品的形状、构 造特征,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规定。
如果权利要求既包含新的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已知的 软件或者计算机程序特征,那么这种权利要求符合了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规定,同时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就可获得实 用新型专利权。
当然,如果形状、构造特征均为现有技术,技术方案中的 软件或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已知的软件,则其符合实用新型保护 客体的规定,但显然其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规 定,即使在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中获得授权,但在后续程序中 可能都会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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