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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处理农村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转让问题有哪些意见呢?

司法机关处理农村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转让问题有哪些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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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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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有效。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为无效。《〈合同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我国对农村房屋买卖至今未进行专门立法,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行为亦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合同无效,但不返还。合同无效的理由是违反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精神。
  转让房屋不返还的理由是出卖方的行为本身可以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放弃,而法律并不禁止这种放弃行为。  另外,《合同法》第58条中规定:“……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其中“不能返还”是指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没有必要返还”是指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使用扩张解释来理解“没有必要返还”能更好的倡导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农村社会秩序稳定。   (三)合同无效,相互返还。
  反悔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赔偿,处理原则是不诚信者不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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