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内容有哪些?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人其他物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人其他 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或 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人其 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全部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人其他物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人其他 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或 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人其 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
以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人其他物质的,由市(地) 人民政府(行署)取消其定点资格。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已注水或者注人其他物质的畜 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 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 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取消其 定点资格。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