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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怎么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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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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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 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我国法律将该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禁止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的权利效力的绝对性特征,从保护设置上巩固了商业秘密的权利地位:该不正当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信息的行为本身即构成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不需要其他条件——不管行为人是否在获取后予以进一步地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都不会对单纯的不正当获取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权产生任何影响。
     2、不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该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信息后,又将其获取的商业秘密息加以使用、向其他人进行披露或者允许其他人使用的行为。“不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前述的不正当获取行为的继续发展行为,是真正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实质损害的侵权行为。
     3、非法披露或者使用合法获悉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该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信息的行为。该侵权行为主要是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义务原则”的体现。
  在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此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时需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需要确认行为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负有的保密义务的存在,不管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保密义务。   所谓明示保密义务是指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订有保密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保密约定,保密合同及保密约定明确了行为人对权利人所负担的具体的保密义务内容;或者是基于某种事实关系的权利人对行为人的保密纪律要求,如公司对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雇员的保密要求、商务谈判伙伴对方提出的谈判中涉及的各自商业秘密的保密要求等。
     所谓默示保密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业惯例、习惯等行为人对权利人承担的保密义务,即在此情况下,即使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没有明确的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行为人仍然需要承担保守其接触到的、知悉的权利人商业秘密和不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义务。
  在行为人对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该保密义务的约束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信息,其行为就构成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   第二,行为人是以不当的手段(或者说合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加果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则不属于这里论述的范畴。 4、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或披露行为 第三人”,是相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作为第一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一、二、三项所规定的以不正当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侵权人以及合法获取但非法披露或者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人作为第二人而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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