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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与强制性信息披露有什么关系?

信息披露制度与强制性信息披露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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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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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者将公司财务经营等信息完整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地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一般包含四个层次: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证券法》、《会计法》;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交易的实施细则。
    本文的分析主要针对第三层次。   制度总归有一定的强制色彩,那么是不是所有信息披露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都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   首先,从制度的目的看,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保持信息的可比性和强制信息的披露上。
  考察我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的有关规定,不难发现绝大部分内容均关注如何保持信息的可比性,真正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较少。  从信息披露方式上看,如果披露收益大于成本,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足够动机以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方式披露,信息披露制度对这部分内容的规定是基于信息可比性的考虑;如果披露收益小于成本,上市公司没有信息披露的动机或者信息披露动机不足,就只能以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方式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制度对这部分内容的规定才属强制性信息披露。
    所以信息披露制度以制度的形式出现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并非所有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都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只有那些上市公司不愿披露而投资者又必须要的信息披露项目才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只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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