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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用租期如何规定的?

船舶租用租期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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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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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期是承租人租用船舶的期限 ,起算时间为交船之时 ,租期届满,承租人将船舶还给出租人。 由于海上运输的特殊性,还船的时间很难与合同规定的还船的时间完全一致 ,所以 ,除非合同中用非常明确的字眼来限定租期,否则,合同中租期应解释为可以作适当的延展,承租人在此期间还船将不被视为违反合同。
     合同中通常规定,承租人有权在租期或租期的一段时间内将船舶转租出去,但是承租人仍负有履行原租船合同的义务。 我国《海商法》第137条规定 ,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
  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停租是指船舶在租期内,非由于承租人的原因,不能被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有效的进行使用,承租人对这段时间可以不支付租金。   通常合同中规定停租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由于船员的数量不足 、不履行职务或船员罢工造成的时间损失,以及船用物料不足造成的时间损失。
   (2)由于火灾,船舶损坏 ,船舶被扣押,或者船、货遭遇海损事故所造成的时间损失。船舶损坏包括船体、船机或设备的损坏。 (3)由于船舶入干坞进行检查或油漆船底而损失的时间 。  除非是由于承租人应负责的原因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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