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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11:58:18
根据规定,“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下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披露合作投资事项的具体模式、主要内容、相关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按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
例如,上市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与PE的合作投资协议主要条款,充分披露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合作中可能面临的风...[展开]
根据规定,“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下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披露合作投资事项的具体模式、主要内容、相关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按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
例如,上市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与PE的合作投资协议主要条款,充分披露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合作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不得选择性披露,以免误导投资者。
另一方面,考虑到该模式是商业行为,过于强调事无巨细的信息披露可能会影响其正常进行,上交所相关人士表示,监管工作中,将会充分尊重市场,平衡好信息披露充分性与重要性之间的尺度。
对于该模式运行下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市场人士指出,私募基金可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管理者之间建立多重、复杂且隐蔽的利益关系,个别利益相关方可能利用信息上的不对称,内外联结,利用虚假项目炒作概念,通过市场操作实现短期套现,损害投资者利益。
对此,监管机构予以持续关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