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1年第50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
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
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
扣税凭证逾期;(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3)有
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
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
值税扣税凭证逾期;(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
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5)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
税凭证逾期;(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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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请稽核比对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