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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行使撤销权有无期限限制?

业主行使撤销权有无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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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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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对于业主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没有作出规定,《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业主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间。其原理在于认为业主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形成权行使将导致既存法律关系的变动,如果形成权长期存在将使当事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为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稳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形成权的存续期间,该期间被称为形成权的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经过,撤销权当然消灭。《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业主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律效力,超出一年的期间,撤销权当然、确定、绝对地消灭。
  该期间的起算点为业主知道或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业主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与《合同法》上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有所不同。债权人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对于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除普通除斥期间外还规定了最长权利存续期间。但是,业主撤销权未有最长权利存续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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