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科目中的应收利息请问:新会
新会计准则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内容:
1132 应收利息 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其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全部
新会计准则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内容:
1132 应收利息 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其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未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如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未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如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二)未发生减值的可供出售债券如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可供出售债券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未发生减值的可供出售债券如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三)未发生减值贷款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润调整"科目。
(四)发生的其他应收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五)实际收到利息,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
。收起